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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2016年03月28日 10:37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将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一、加强出国经费管理

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有关信息(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报销凭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二、严格执行信息公示公开

各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访报告。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严禁持因私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执行公务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持因私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学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有关各类人员的出国管理工作。高校教师出国执行学术交流任务必须持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须履行因公审批手续。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