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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研究生院通知】关于对研究生补考、重修等课程成绩进行标注的通知

2017年05月27日 00:00 点击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目前,我校正按照教育部41号令的要求起草《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预计将于2017年7月中旬以校文形式予以颁布。我校对于自2017年9月1日之后组织的课程考试(含补考)的成绩将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并在出具的研究生学业成绩材料中(如成绩单、成绩证明等)予以明确标注,如:补考、重修、缺考等。本学期期末考试在即,希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此通知告知本单位每一位导师,告知每一位同学。

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