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中心   >     实验室中心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2014年03月23日 01:3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有待报废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

全校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峨眉校区、北京办事处和唐山办事处报废设备,由本单位物资归口部门汇总材料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5.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6.因对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

7.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

1.凡符合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价值都应注意核实后,按“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四份。

2.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改造价值等。

3.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单位主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设备逐台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签署报废鉴定意见,院(系、所、部、处、委等)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

第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对各单位所提的设备报废申请进行汇总,经核实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2.核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在十万元及以下,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废。

3.仪器设备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废。

第七条

废旧物资的回收

1.全校废旧物资(包括报废仪器设备和其它废旧物资)统一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负责回收,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2.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具体办理报废仪器设备回收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办理移交手续:仪器设备报废单位按报废申请单所列的项目交回报废设备,并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签认“回收”的报废批件归档;设备管理科凭签认“回收”的报废批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设备管理科负责及时通知计财处办理销账手续。

3.为了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经设备管理科同意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设备报废单位可将多台报废仪器设备拆卸后重新组装,修复调试并经技术检验合格后再生利用,再生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对于将报废仪器设备再利用的单位,不减拨次年设备计划投资金额。

第八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

1.废旧物资统一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处理。对于特别量大的废旧物资应竞价处理,并接受纪检、审计监督。

2.凡属剧毒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必须通过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3.对于解体后仍有价值的废旧设备,解体后的废旧钢铁及有色金属可参照四川省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对零星小件杂项没有法定处理价值作参考依据的,本着实际情况,按值作价。

4.报废汽车按照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管理办法》,须通过国家指定的专营渠道出售。

5.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在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和废旧物资的过程中,在不违反价格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残值回收率。

6.废旧物资回收残值全部收入上交计财处,其中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复置专款,按规定使用。

7.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应切实加强全校设备报废和废旧物资的调查了解、回收和利用工作,在设备报废和回收处理的过程中要做到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努力搞好修旧利废工作,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对废旧库要加强管理,注意安全,防止回收物资丢失。

第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则按办法执行。